財政部出新規(guī)定: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財務人一定要注意了!
2018年12月7日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印發(fā)《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即財會[2018]33號。
《會計人員管理辦法》中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因發(fā)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我們暫且不說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么嚴重的情形,僅說說受到行政處罰,財務人員將在五年內不允許從事會計工作,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一旦你受到過行政處罰,將有5年的財務工作空白期,而且這個空白期是你在簡歷上無法掩蓋的,即使你寫成從事財務工作,了解《會計人員管理辦法》的面試官也是可以看出簡歷其中的破綻。更何況我們找工作的時候本身就應該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原原本本寫真實的工作經歷。一個五年沒有從事過財務工作的人員,在重新踏入財務職業(yè)大門,難度會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關于五年內不允許從事會計工作的限制性規(guī)定,在《會計法》中其實已有表述,但是《會計法》中的表述是“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而將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 去掉了“情節(jié)嚴重的”,也即只要違反了會計法,受到了行政處罰,就不允許在之后的五年從事會計工作。這足以引起我們的高度注意! 因為即便是一個小小的行政處罰,也會段送掉財務人員的大好前程。那么行政處罰都有哪些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yè);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在以往的案例中,最經常見到的是財務人員被罰款。根據我國《會計法》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7.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如果你為一個公司報稅做賬,但是沒有發(fā)生了沒有設置賬簿、私設兩套賬、未按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等情形,情節(jié)不嚴重不構成犯罪,但是受到了行政處罰的,你將被列入限制從事財務工作五年的人員名單。這次財政部發(fā)布的《會計人員管理辦法》,對于會計人員的管理也越來越到位。不少小伙伴都調侃道:“會計現在已經成為高危職業(yè)了,要么主動轉行,要么被動轉行,你懂的!”也有一些拒絕背鍋的小伙伴覺得:“會計就是個打工的,沒有老板的授意誰會做假賬?到頭來出現問題影響的是自己的職業(yè)生涯!”有些小伙伴更干脆:“啥也別說了,我現在就轉行!”除了一些調侃和吐槽的聲音外,多數會計小伙伴還是表示:“新規(guī)很給力!既然選擇了這個行業(yè),那就必須要堅守職業(yè)道德和從業(yè)底線。”當然了解更多會計實操技能,戳圖進入雙十二實務專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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