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試用期?與實習期、見習期有哪些區(qū)別?
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新招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時間。用人單位可以考察了解勞動者是否符合招收條件,能否適應所從事的工作等。勞動者可以考察了解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自己能否適應或勝任用人單位所安排的崗位及工作任務等。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可以說是一種雙向選擇。
試用期 VS 實習期 VS 見習期
試用期VS實習期
試用期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各項義務,并為員工繳納社保。實習并非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履行社保等要求。實習期從性質上看,也是一種試用性質,只不過它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先簽勞動合同后的試用實習或見習。即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勞動合同之內。
試用期VS見習期
見習期通常意義上講,首先它與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的試用期不同,并不是一個法律層面的概念。實際上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只不過它并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在企業(yè)與員工之間的試用期。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見習期制并沒有被廢除,而是與試用期共同存在。如有些單位既規(guī)定了見習期也規(guī)定試用期。
三者之間區(qū)別
實習期與試用期、見習期的一個本質區(qū)別就是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和見習期的一方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的一方是在校學生。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期限,最長不能超6個月,實習期、見習期的期限在法律上并無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為半年至一年。試用期、見習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實習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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