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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乙公司到期未支付貨款20萬元。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對丙公司享有10萬元的到期債權,但是乙公司一直未向丙公司索要。同時乙公司將自己價值20萬元的設備以10萬元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丁公司。甲公司( )。
A、應當在知道乙公司低價出售財產的行為之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買賣行為
B、可以向法院起訴丁公司,要求其將設備返還給自己
C、可以向法院起訴丙公司,要求其清償20萬
D、向法院起訴丙公司,丙公司認為乙公司沒有怠于行使債權的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向法院起訴丙公司,乙公司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正確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雖然乙公司是低價處分自己的財物,但是因為丁公司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為有償受讓,所以甲公司不能就該處分行為行使撤銷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數(shù)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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