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2014年注冊稅務師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的練習題,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單項選擇題
2012年“五一”期間,劉某擅自將王某借給她使用的一部手機轉(zhuǎn)讓給不知情的李某。對此,下列表述不正確的是(?。?/p>
A、劉某若以自己的名義將手機出讓給李某的話,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轉(zhuǎn)讓合同有效
B、劉某若以王某的名義將手機出讓給李某的話,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轉(zhuǎn)讓行為屬于無權代理
C、李某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手機的所有權
D、李某可依買賣合同取得手機的所有權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買賣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可知,當事人一方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所以選項A說法正確。王某未授權劉某將自己的手機賣掉,劉某若以王某的名義將手機賣給李某的話,成立無權代理。所以選項B說法正確。合同的效力與所有權的取得沒有直接的關系。在本題中,雖然根據(jù)《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的規(guī)定,劉某與李某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劉某本質(zhì)上依然屬于無權處分,李某不能依據(jù)買賣合同取得手機的所有權,但是其可以依據(jù)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取得手機的所有權。所以選項C說法正確,選項D說法錯誤。
相關鏈接: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 京公網(wǎng)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