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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2021年3月,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白酒和啤酒給副食品公司,其中銷售白酒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收取不含稅價款800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2320元;銷售啤酒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收取的價稅合計款34800元,另外收取包裝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約定,于2021年12月將白酒、啤酒包裝物全部退還給酒廠,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項業(yè)務,該酒廠2021年3月計算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為(?。┰?/p>
A.21900
B.19907
C.14670.44
D.19097.8
對于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對于啤酒、黃酒,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增值稅銷項稅=(80000+2320÷1.13+34800÷1.13)×13%=14670.44(元)。
考察知識點: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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