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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打算設立一家貿(mào)易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劉海以該公司名義與某物業(yè)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作為公司辦公場所。同時,以公司名義在某4S店購買跑車一輛,贈與其女友姚某。兩合同均未支付貨款,公司設立后,兩債權(quán)人均要求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對此,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p>
A、因兩合同均訂立在公司設立之前,因此公司不承擔責任
B、對于購房合同的債務,公司需承擔責任
C、對于購車合同,因發(fā)起人是為個人利益,因此公司可拒絕清償債務
D、無論4S店對發(fā)起人訂立合同是為個人利益的事由是否知情,均可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本題考核發(fā)起人責任。為了適當降低合同相對人的查證義務、加強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按照外觀主義標準確定上述合同責任的承擔:一是發(fā)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由發(fā)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確認了該合同,或者公司已實際成為合同主體,而且合同相對人也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則由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二是發(fā)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以設立中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原則上應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有證據(jù)證明發(fā)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并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則由發(fā)起人承擔責任,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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