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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jīng)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是指為擔保債權而占有由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移交的動產,并得就其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1.動產質權依照當事人之間的質押合同而設定,應為書面形式。
《物權法》規(guī)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質押合同中,禁止當事人簽訂“流質條款。
2.動產質權的效力:
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財產的保管費用和實現(xiàn)質權的費用。
3.質權人的權利:
(1)占有、留置質押財產;(2)優(yōu)先受償;(3)收取孳息,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4)轉質,限于原質權的范圍之內;(5)保全質權的權利即排除對質權的各種妨害的權利;(6)物上代位權。
4.質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質押財產;(2)于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后返還質押財產;(3)返還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質押財產拍賣、變賣價款。
5.動產質權消滅的原因:
(1)債權的消滅;(2)質權實現(xiàn);(3)質權的拋棄與質押財產返還;(4)喪失對質押財產的占有,如質押財產毀損滅失;(5)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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