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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助力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特分享了經(jīng)典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chǎn)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jīng)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chǎn),但是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抵押物的無償轉移,包括贈與、繼承和遺贈,對抵押權不產(chǎn)生影響。即抵押權對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具有追及效力。
3.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chǎn)已經(jīng)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chǎn)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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