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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
債的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即為債的消滅。
債的消滅一般可以由以下原因引起:
1.清償。是指當事人實現(xiàn)債權目的的行為。清償的主體是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
2.抵消。是互負同類給付債務的雙方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債務按照對等數額沖抵,以相互消滅債的行為。
3.提存。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債的標的物提交給有關機關,以消滅債的行為。
提存的效力在于: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4.免除。是指債權人向債務人放棄債權,使合同關系全部或者部分終止的單方行為。
5.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歸于一人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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