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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稅務師考試知識點:稽查后調賬的基本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9/03 08:52:45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將論壇中注冊稅務師版塊學員們分享的經(jīng)典知識點進行了整理,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祝大家夢想成真!

稅務稽查后調賬的基本原則

(一)本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本年度發(fā)生的錯漏賬目,只影響本年度的稅收,應按正常的會計核算程序和會計制度,調整與本年度相關的賬目,以保證本年度應繳稅金和財務成果核算真實、正確。對流轉稅、財產(chǎn)稅和其他各稅檢查的賬務調整,一般不需要計算分攤,凡查補本年度的流轉稅、財產(chǎn)稅和其他稅,只需按照會計核算程序,調整本年度相關的賬戶即可。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核算應補(退)的增值稅。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shù)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shù)額,作與上述相反分錄。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轉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二)以前年度錯漏賬目的調整

對屬于以前年度的錯漏問題,因為財務決算已結束,一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jīng)營收支性賬戶已結賬軋平無余額,錯漏賬目的調整,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有關賬戶一一進行調整,一般在當年的“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盤存類延續(xù)性賬目及相關的對應科目進行調整。若檢查期和結算期之間時間間隔較長的,可直接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和相關的對應科目,盤存類延續(xù)性賬目可不再調整,以不影響當年的營業(yè)利潤。對查補(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稅,為不致混淆當年度的欠稅和留抵稅額,應直接通過“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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