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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華:協議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春分 2020/07/29 17:30:34 字體:

在備考2020年稅務師的路上,總有磕磕絆絆,遇到這樣或那樣問題,遇到這種情況,不要著急,網校的答疑板要閃亮登場了。針對學員在學習中的問題,網校答疑老師會給出有針對性的解答,答你所問,重要的是還不限次數。下面是整理出的答疑精華:

【試題內容】

協議案件性質◆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不得協議管轄(同居或解除婚姻、收養(yǎng)關系后發(fā)生財產爭議可以協議)。
協議法院級別◆僅適用于“合同或者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的第一審案件。
協議法院范圍◆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法院特點◆管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協議管轄形式◆須采用“書面形式”
協議管轄無效◆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有權主張管轄協議無效
協議管轄變更◆協議一方當事人住所在簽訂后變更,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約定除外。
◆合同轉讓的,協議管轄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或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提問內容】

協議管轄啥意思啊?誰跟誰定協議?協議內容是啥?

【老師回復】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fā)生之前或發(fā)生之后,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是當事人之間協議。比如,買賣雙方協議。

內容是,如果雙方發(fā)生糾紛了,那么應當是向某個法院起訴。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注:以上答疑精華來源于正保會計網校答疑板,版權屬正保會計網校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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