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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2.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4年、2013年、2011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第一審程序
(一)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序
1.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證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
2.庭前會議適用情形: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復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3.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發(fā)現(xiàn)有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
4.判決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5.延期審理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被告人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建議補充偵查的。
6.中止審理情形: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7.一審期限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
1.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自訴處理
(1)對已經立案,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被駁回起訴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再次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自訴人放棄告訴,判決宣告后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審理要求
(1)自訴人經過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2)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調查核實;
(3)被告人實施的兩個以上的犯罪行為,分別屬于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公訴案件時,對自訴案件一并審理;
(4)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
(5)人民法院對于依法宣告無罪的自訴案件,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并作出判決;
(6)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7)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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