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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內容導航】
1.審理期限
2.判決類型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6年、2015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行政訴訟的判決
1.審理期限: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判決類型
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 |
撤銷判決 | (1)主要證據不足;(2)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4)超越職權;(5)濫用職權;(6)明顯不當。 |
履行判決 |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從而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判決。 |
變更判決 | 認定被告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款額確定、認定確有錯誤,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予以改變的判決。 【提示1】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包括加重處罰幅度或增加處罰內容; 【提示2】對行政機關未處罰的相對人,法院不得判決直接給予處罰。 |
確認判決 | (1)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為,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 (4)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但撤銷該行政行為將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5)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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