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下載APP
及時接收最新考試資訊及
備考信息
【內容導航】
1.含義
2.代履行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
3.代履行前不需催告的例外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2013年、2012年考過單選題、多選題和綜合分析題。
【高頻考點】代履行
1.含義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zhí)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3.代履行前不需催告的例外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為了能讓考生們更加高效地備考,正保會計網校將持續(xù)提供2018年稅務師考試練習題及答案,以便大家熟悉稅務師考試范圍和稅務師考試題型,省時高效,專心備考。
做習題:2018年稅務師考試每日一練 易錯題
購教材:夢想成真系列·經典題解
Copyright © 2000 - m.galtz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