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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代位權(3.30)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3/30 15:10:28 字體:

  2016年稅務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6年稅務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相關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201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代位權

  知識點:代位權

  【概念解析】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解釋1】怠于體現為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解釋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的效力

對債務人 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對債權人 (1)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2)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概念解析】稅收代位權: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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