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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篇第十六章“延期審理”概念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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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延期審理和訴訟中止有什么好辦法區(qū)分開,請老師幫助? 答疑老師回復: 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訴訟中止是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因出現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xù)審理的情形,而決定訴訟中止。 延期審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經確定的審理期日或正在進行的審理順延至另一期日進行審理的制度。 中止訴訟與延期審理的區(qū)別有: (一)適用范圍。訴訟中止可以發(fā)生于訴訟程序開始以后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于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對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推延,有關訴訟活動并不因此停止。 (三)恢復審理。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以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于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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