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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會《經(jīng)濟法》易錯題解析:共有(十九)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白茶清歡 2019/03/04 17:17:51 字體:

96%的狀元并不贊成“題海戰(zhàn)術”,但99%的狀元都會有一本自己整理的錯題集。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教材中的知識點你掌握多少了?以下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根據(jù)學員答題情況,精選上一周《經(jīng)濟法》科目易錯題并配以教師講解。你中招了嗎?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小王和張某是朋友,共有一臺挖掘機,但沒有約定共有方式、共有份額,也不能確定各自的出資額,該挖掘機出租給李某使用,小王未告知張某,便將挖掘機賣給不知情的方某,且方某支付了合理對價,買賣完成后挖掘機仍然由李某繼續(xù)使用。則下列表述正確的有( )。

  A. 小王和張某對挖掘機的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

  B. 小王出賣挖掘機應當取得張某的同意

  C. 張某對小王出賣挖掘機的行為可以追認

  D. 方某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

  【正確答案】 BC

  【答案解析】 小王和張某未約定共有方式,由于兩人不具有家庭關系,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則視為等額享有;選項A錯誤。處分共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應當經(jīng)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選項B正確。小王在沒有征得張某的同意的情況下將挖掘機進行出賣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張某對小王的行為可以予以追認;選項C正確。挖掘機沒有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條件,因此方某不能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挖掘機的所有權。

  點評:本題考察共有。該題目綜合性較強,審題的時候首先要看具體情況屬于哪種共有形式,然后結合結合各個選項進一步分析適用的法條,最后得出答案。

  針對大家在做題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大家可以在網(wǎng)校論壇進行題目的討論,實在不理解的也可以到答疑板提問,最終的目的是讓大家都能夠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為以后的深入學習作好充分的準備。我們會盡量為大家準備具有代表性的、典型的練習題目,也希望廣大學員能夠通過閱讀教材,認真練習和測試,以求達到良好的練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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