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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每日一練:代位權行使(2021.12.19)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小懶啊 2021/12/19 09:17:50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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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

甲欠乙10000元借款,甲到期不能清償。乙打聽到丙欠甲15000元借款已到期,但甲一直沒有向丙催要,乙準備要求丙清償甲的欠款。乙的下列行為中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是(?。?/p>

A、乙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丙償還債務 

B、乙要求丙將15000元全部償還 

C、在丙的債務未到期的情況下,乙要求丙提前償還 

D、乙向丙許諾,只要丙償還10000元錢就可免除其余5000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解析】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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