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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經營者集中
一、經營者集中的審查程序
1.初步審查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規(guī)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2.第二階段審查
第二階段審查應當自執(zhí)法機構作出實施進一步審查決定之日起90日內完畢,并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3.最終決定
?。?)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條件的不予禁止
二、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標準
1.一般標準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
2.經濟分析中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過程中,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主要考慮下列因素:
?。?)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3.抗辯制度
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三、法律責任
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規(guī)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yè)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tài),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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