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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知識點:車船稅法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5/03/02 11:07:0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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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知識點

知識點:車船稅法

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繳納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征稅范圍

(一)車船稅的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以及外籍人員適用車船稅的規(guī)定。

(二)征稅范圍

1.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yè)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二、稅目與稅率

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

名稱 
計稅單位 
備注 
乘用車(排氣量) 
每輛 
核定載客人數9人(含)以下 
商用車 
每輛 
核定載客人數9人(包括電車)以上 
整備質量每噸 
1.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客貨兩用汽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等
2.掛車按照貨車稅額50%計算 
其他車輛 
整備質量每噸 
不包括拖拉機 
摩托車 
每輛 
  
船舶 
凈噸位每噸 
拖船、非機動駁船分別按機動船舶稅額的50%計算 
游艇 
艇身長度每米 
  

稅額關注要點:

(一)拖船按照發(fā)動機功率每1千瓦=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二)游艇艇身長度是指游艇的總長。

(三)車輛整備質量、凈噸位、艇身長度等計稅單位,有尾數的一律按照含尾數的計稅單位據實計算應納稅額,稅額計算到分。

(四)乘用車以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機動車登記證或行駛證所載排氣量確定稅額區(qū)間。

(五)車船稅法所涉及的排氣量、整備質量、核定載客人數、凈噸位、馬力、艇身長度,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相應項目所載數據為準。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與代收代繳

1.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3.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5.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四、稅收優(yōu)惠

(一)法定減免

1.捕撈、養(yǎng)殖漁船。

2.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jiān)獄、勞動教養(yǎng)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zhí)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4.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對受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稅、免稅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節(jié)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征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征稅。

6.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qū)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二)特定減免

1.經批準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的車船,不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guī)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作業(yè)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4.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5.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6.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7.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五、征收管理

(一)納稅期限

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以購買車船的發(fā)票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二)納稅地點

1.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三)納稅申報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車船稅內容總結:

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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