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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運輸合同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8 11:00:5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運輸合同

(一)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jù)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二)貨運合同

1.托運人、收貨人的權利義務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shù)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jù)”。

(3)托運人或收貨人應當支付運輸費用,否則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1)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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