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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學習:動產質押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4/02/17 17:09:23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掌握基礎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校精心為大家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動產質押

1.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2.生效: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注意1】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權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2】間接占有時的質押:出質人以間接占有的財產出質的,自“書面通知送達占有人”時視為移交。

3.流質條款無效: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4.約定不明:在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交付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占有的財產為準。

5.質權人對質物的責任

(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述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但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質權人在質權存續(xù)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分析】轉質:指質權人以其所占有的質物向第三人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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