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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4/20 13:12:53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訂立

  1.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2013年單選題)

  2.格式條款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①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3.保險合同的形式

 ?。?)保險單

  保險單是保險人簽發(fā)的關于保險合同的正式的書面憑證,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

  (2)保險憑證(“小保單”)

  保險憑證是一種內容簡化了的保險單,一般不列明具體的保險條款,只記載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的主要內容,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于保險憑證未列明的內容,以相應的保險單的記載為準;當保險憑證記載的內容與相應的保險單列明的內容相抵觸或者保險憑證另有特約條款時,以“保險憑證”(而非保險單)的記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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