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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履行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4/20 13:15:3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保險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義務

  (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相關鏈接】因投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支付保險費而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jīng)保險人與投保人協(xié)商并達成協(xié)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未達成協(xié)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保險標的的危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的通知義務(“通知出險”)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jīng)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積極施救義務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2.保險人的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保險金的義務

 ?。?)減損費用

  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

 ?。?)調(diào)查費用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訴訟費用

  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失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3.索賠的時效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

  【解釋】人身保險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等,適用5年訴訟時效期間的僅限于“人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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