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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抵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10/31 14:25:24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jīng)結束,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啟動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網(wǎng)上輔導招生工作查看招生方案>>。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債務相互抵銷的內(nèi)容: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zhì)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zhì)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債務不能抵銷的情形:

  (1)按合同性質(zhì)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咨詢、培訓、醫(yī)療合同。

 ?。?)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chǎn)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

 ?。?)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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