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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訴訟地域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6/25 17:32:48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師備戰(zhàn)正當時,為幫助考生進行有效練習迅速掌握知識,正保會計網(wǎng)校已開通2014中級會計職稱無紙化考試模擬系統(tǒng)“按章練習”模塊立即體驗>>。另外,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和全國學員進行互動,大家一起鼓勵、一起進步!以下是網(wǎng)校學員為大家分享的知識點,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訴訟地域管轄:

1)一般:原告就被告;對強制性教育和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訴訟的,應由原告住所(經(jīng)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合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票據(jù)——被告住所地或票據(jù)支付地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被告所在地或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船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將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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