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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履行(4)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06 11:30:05 字體:

只有努力攀登頂峰的人,才能把頂峰踩在腳下。努力搞懂中級會計職稱每一個考點,才能成功登頂!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內容:合同履行——保全措施,學習起來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履行(4)

保全措施

1.代位權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條件

①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指:因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注意】“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即為怠于行使。

③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注意】怠于行使的權利必須“具有金錢給付內容”。

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2)代位權訴訟

身份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

第三人:債務人

代位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費用承擔訴訟費用:“次債務人”負擔


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撤銷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①放棄其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行為

行為分類具體行為結果
放棄行為放棄債權(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不看第三人性質,均可撤銷
無償行為無償轉讓財產(chǎn)
不合理的有償行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低于70%)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高于130%)

第三人為惡意,可以撤銷

(2)撤銷權訴訟

身份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

撤銷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費用承擔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記憶提示】權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權利亂行使——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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