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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努力攀登頂峰的人,才能把頂峰踩在腳下。努力搞懂中級會計職稱每一個考點,才能成功登頂!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教學老師為了幫助考生輕松備考,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實務》知識點內容:合同履行——保全措施,學習起來吧!
保全措施
1.代位權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條件
①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指:因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注意】“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即為怠于行使。
③因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注意】怠于行使的權利必須“具有金錢給付內容”。
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2)代位權訴訟
身份 | 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 第三人:債務人 |
代位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費用承擔 | 訴訟費用:“次債務人”負擔
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撤銷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①放棄其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chǎn)或者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可撤銷行為
行為分類 | 具體行為 | 結果 |
放棄行為 | 放棄債權(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 | 不看第三人性質,均可撤銷 |
無償行為 | 無償轉讓財產(chǎn) | |
不合理的有償行為 | 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低于70%)
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高于130%) | 第三人為惡意,可以撤銷 |
(2)撤銷權訴訟
身份 | 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 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讓人 |
撤銷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費用承擔 | 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3)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記憶提示】權利未行使(怠于)——代位;權利亂行使——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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