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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視同銷售貨物(08.20)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20 15:57:01 字體:

  視同銷售貨物

  1.代銷業(yè)務

 ?。?)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銷售代銷貨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chǎn)、委托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外購貨物用于“投分送”(投資、分配、贈送),視同銷售貨物;用于“飛機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不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的情形下,通常沒有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時需要核定銷售額。

  上述業(yè)務中,不視同銷售處理的,外購貨物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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