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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收購人(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4:00:18 字體:

  收購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收購人負有數(shù)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實施要約收購無須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事前行政許可(2015年重大調整)

 ?。?)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3.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4.鎖定義務

  (1)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以上內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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