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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經(jīng)濟法》:支票(08.12)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8/12 14:29:21 字體:

  支票的特殊規(guī)定

  1.授權補記:金額、收款人名稱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付款提示期限

  (1)我國的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

  (3)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3.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4.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簽章,不屬于票據(jù)債務人,不被列為追索權的行使對象。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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