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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支票的特殊規(guī)定
1.授權補記:金額、收款人名稱
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付款提示期限
(1)我國的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支票有效。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nèi)提示付款。
(3)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jù)責任。
3.禁止簽發(fā)空頭支票。
出票人簽發(fā)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4.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支票上簽章,不屬于票據(jù)債務人,不被列為追索權的行使對象。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分享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讓我們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時間努力吧!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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