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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
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者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ㄒ唬嶋H控制權
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
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
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1/2)成員選任;
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
5.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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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2.一致行動人應當合并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認為自己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jiān)會提供相反證據。
(三)收購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規(guī)定的依法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2.實施要約收購無須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事前行政許可(2015年重大調整)
?。?)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要約收購完成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3.禁售義務
收購人在要約收購期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guī)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4.鎖定義務
?。?)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2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豁免申請的有關規(guī)定。
?。?)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fā)生之日起1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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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guī)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2.權益變動報告書
(1)5%~20%
?、俨皇堑谝淮蠊蓶|或者實際控制人:簡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诘谝淮蠊蓶|或者實際控制人:詳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2)20%~30%:詳式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五)要約收購(30%)
1.要約收購義務的觸發(fā)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xié)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fā)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采取協(xié)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30%時,繼續(xù)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fā)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xié)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2015年調整)。
2.收購要約
?。?)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采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期限
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撤銷
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變更
?、偈召徣诵枰兏召徱s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并通知被收購公司(無須再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的事前行政許可)。(2015年重大調整)
?、谑召徱s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3.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律后果
(1)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無須先暫停上市,直接終止上市)。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并,并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y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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