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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提存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5 14:47:2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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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提存

提存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1.提存的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此時債權人的財產(chǎn)沒有合法的管理人,債務人無法交付。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后的通知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效力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注意】此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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