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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提存
提存是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1.提存的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此時債權人的財產(chǎn)沒有合法的管理人,債務人無法交付。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后的通知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效力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提存物的受領及受領權消滅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注意】此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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