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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抵銷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20/06/05 14:46:01 字體:

網(wǎng)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快來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抵銷

1.概念

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xié)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nèi)消滅的行為。抵銷包括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2)抵銷權的行使方式:單方通知,到達生效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鏈接】合同權利轉讓中,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下列債務不能抵銷:

①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不作為債務、提供勞務的債務、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如撫恤金、退休金、人身損害賠償債務等,均不得抵銷。

②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

③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

④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chǎn)生的債務。

⑤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

3.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雙方協(xié)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注意】約定抵銷不要求雙方債務履行期屆至,只要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就發(fā)生抵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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