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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保全措施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8/19 14:20:59 字體:

只要有堅強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會有能耐、機靈和知識。正保會計網校精選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讓您在日積月累中圓夢中級會計師。

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1.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解釋】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解釋】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 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對債務人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對債權人(1)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范圍;
(3)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二)撤銷權

1. 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1)放棄債權:

包括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

(2)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第三人)“知道”(惡意)

明顯不合理價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受讓人知道(有惡意)
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且轉讓人知道(有惡意)

2. 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 行使法律效果

當事人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效力處理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利益,無優(yōu)先受償權
費用債務人承擔;第三人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范圍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管轄被告(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提示】代位權VS撤銷權


代位權撤銷權
行使條件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主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到期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被告次債務人債務人
債權人是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有優(yōu)先權無優(yōu)先權
費用由誰負擔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想要放棄的時候記得跟自己說“只要再堅持一下,再堅持一下,勝利就是屬于你的”!既然選擇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就要朝著它勇敢向前,通過《經濟法》知識點的學習,每天進步一點點,基礎扎實一點點,備考也就會更容易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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