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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無效的民事行為(05.1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5/13 09:31:5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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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無效的民事行為

1.概念:

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當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無效行為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其違法性。

2.民事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注意1:但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確能證明其在沒有發(fā)病期間實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的,應當認定有效。

注意2: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結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不是全部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應當區(qū)別對待。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的情況下所為。

a.這里的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b.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chǎn)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c.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注意:《合同法》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無效合同,如不損害國家利益,則屬可撤銷可變更合同。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眾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

(4)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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