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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試用買賣(03.28)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6/03/28 09:02:25 字體:

以下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試用買賣

1、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nèi)已經(jīng)支付一部分價款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試用期內(nèi),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

2、不屬于試用買賣的情形:

1)約定標的物經(jīng)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2)約定第三人經(jīng)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調(diào)換標的物;

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退還標的物。

3、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試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試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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