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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報名工作于3月1日至31日在全國各地陸續(xù)展開(點擊查看報名入口>>)。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第六章“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和委托代銷商品”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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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問題描述: 如何區(qū)別“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和“委托代銷商品”? 答疑老師回復: 寄售商店代銷寄售是指寄售人把貨物運交事先約定的商店,由寄售商店按照事先約定或根據寄售協議規(guī)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所得款項扣除寄售商店的傭金和其他費用后,按協議規(guī)定方式將余款付給寄售人的交易形式。寄售人與寄售商店之間不是買賣關系,而是委托關系,寄售商店對貨物沒有所有權。 企業(yè)委托其他單位代為銷售的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應先簽訂協議,確定委托代銷的商品品種、價格、代銷方式、代銷手續(xù)費標準和結算辦法等,明確雙方的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由于代銷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不確認收入,但需單獨設置“委托代銷商品”賬戶,在商品發(fā)出時,將發(fā)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轉入本賬戶的借方。當受托方將商品實際銷售后,應向委托方出具代銷清單。委托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按協議價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貸記本賬戶。本賬戶期末余額列示在資產負債表“存貨”項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銷手續(xù)費,作為商品流通費用,計入營業(yè)費用。 祝您學習愉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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