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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合同違約責任(06.03)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6/03 16:39:13 字體:

合同違約責任

  1、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繼續(xù)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包括2部分:可預(yù)見的因違反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支付違約金(需與損失匹配,支付后還需履行債務(wù)):

  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

  給付或雙倍返還定金(違約金和定金只能選其一;定金+損失賠償不超過實際損失):

  2、免責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免責(因延遲履行,后來又發(fā)生不可抗力,則不能免除,主觀有錯):

  免責條款:合同中約定。

  法律特別規(guī)定:如承運人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內(nèi)容是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的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為了讓考生有充足的時間備考,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已搶先開通(免費試聽>>)!祝您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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