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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7/23 15:02:26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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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1)告知義務

①定義

是指在訂立保證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對已知和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風險程序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人所作口頭或書面陳述。

②義務履行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③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吿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④除斥期間及不可抗辯期間

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2)棄權與禁止反言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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