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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濟法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7/23 14:58:32 字體:

想做一件事,就請馬上開始!網校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學習從今天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開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保險利益原則

(1)保險利益定義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 又稱可保利益。產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lián)系。

(2)保險利益時間效力范圍及法律后果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解釋】人身保險合同僅在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并不要求保險責任期間始終存在保險利益關系。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保險利益范圍

人身保險: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上述規(guī)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范圍主要有:

①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

②財產保管人

③合法占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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