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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弘毅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包裝物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某月銷售商品領(lǐng)用單獨計價包裝物的計劃成本為80 000元,銷售收入為100 000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3 000元,款項已存入銀行。該包裝物的材料成本差異率為3%。該公司應(yīng)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84784983| 提問時間:2022 12/2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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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wù)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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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0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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