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買方)與乙(賣方)簽訂設備買賣合同,金額100萬,分5期付款。甲付了3期后未再付款,乙催告后甲仍未付款,乙要求將設備收回遭到甲拒絕。乙得知甲在其未知情情況下將設備租給丁,乙要求取得設備租金。 1、乙是否有權將設備收回? 2、設備的租金歸誰所有?

527564509| 提問時間:2022 12/1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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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
1.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您的問題中,未支付2期,達到五分之一,經催告還不支付,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設備。 2.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那么交付后所有權屬于買受人甲。但乙收回后,甲喪失所有權。
2022 12/1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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