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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企業(yè)與同一客戶同時簽訂的兩份合同中承諾的商品不可明確區(qū)分,可以合并為一份合同嗎?(我知道教材給定的合同合并的條件概論3點)我在做題目時有這么個選項,按照教材來講不屬于概括的條件內容。但我想知道這句話的錯誤點是什么。

dql_df| 提問時間:2022 10/31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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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初級
①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單獨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qū)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②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及新合同訂立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①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未來適用法)。 ③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情形 合同變更不屬于上述第①種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商品與未轉讓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qū)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在合同變更日重新計算履約進度(在某一時段內確認收入),并調整當期收入和相應成本等(累計追補調整法)。
2022 10/31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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