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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最后一步算應納所得稅是 (53.5-100*50%)*15%+100*50%*25%=13.03

m52017718| 提問時間:2022 08/0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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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稅務師
題目中的第三個業(yè)務轉(zhuǎn)讓非獨占使用權(quán)收入700萬元,其中轉(zhuǎn)讓收入500萬元是免稅的,所以確認的計稅收入為700-100-500=100萬元,1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因為享受了此優(yōu)惠,就不可以高新技術(shù)企業(yè)的稅率優(yōu)惠,所以我們在計算時要用(53.5-100*50%)*15%+100*50%*25%=13.03? ?。? ? ? ? ? ? ? ?
2022 08/0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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