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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yè)自然人合伙人在其他公司任職發(fā)工資,其他公司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在合伙企業(yè)取得的經(jīng)營所得能分別扣除6萬元嗎,依據(jù)的條款是什么?

傲力傲| 提問時間:2022 04/16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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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1.影響經(jīng)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取得經(jīng)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yīng)納稅所得額時,應(yīng)當(dāng)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提醒大家注意,是“沒有綜合所得的”,哪怕您有1分錢綜合所得,合伙人是自然人計算經(jīng)營所得,不能扣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2022 04/16 20:27
傲力傲
2022 04/16 20:32
好的,謝謝
郭老師
2022 04/16 20:34
不用客氣,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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