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5月1日,甲、乙訂商品買賣合同,5月6日甲按合同付款,5月9日乙未按約定發(fā)貨。甲期間多次催促無果,因斷貨造成20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甲于2019年7月9日向人民法院起訴乙。 問題:甲對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試用哪種訴訟時效期間

84785007| 提問時間:2022 03/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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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訴訟時效就是從5月9號開始計算三年。完了之后,他7月9號進行起訴,那么起訴之后就引起了訴訟時效中斷。
2022 03/1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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