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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yè)選擇簡易計稅模式的時候,有分包款的,分包開了3個點的專票,計算該模式下的利潤的時候,為什么不能把分包款含稅價計入成本扣除,是因為簡易計稅模式下差額征稅的原因嗎?請老師詳細講解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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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21年3月,A建筑公司以甲供工程方式為某企業(yè)修建道路,并將其中一部分工程分包給B公司,B公司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向A公司開具專票。該工程購進的輔助材料可以取得13%的專票。按稅法規(guī)定,該工程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該項工程經(jīng)營情況如下,請為A公司選擇合理的計稅方法。說明:按照12%計算城建及附加。
一般計稅VS簡易計稅(以萬元為單位)
一般計稅方法 | 簡易計稅方法 | |
含稅總包價格 | 327(不含稅300) | 311.06 |
含稅分包價格 | 103(不含稅100) | 103 |
含稅輔料價格 | 33.9(不含稅30) | 33.9 |
銷項稅額 | 27 | |
進項稅額 | 6.9 | |
應納增值稅 | 20.1 | 6.06 |
應納城建稅等 | 2.41 | 0.73 |
利潤 | 167.59 | 167.37 |
利潤=(311.06-103)/1.03-33.9-0.73=167.37萬元。
這里的103是分包出去的分包款而不是企業(yè)的成本,是不作為企業(yè)主營業(yè)務成本的。企業(yè)的收入應該為總包款與分包款之間的差額(311.06-103)/1.03,成本就是購進輔料的價值,收入-成本-相關稅費(附加稅)=利潤。
祝您學習愉快!
05/16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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