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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審理中的聽取意見: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是什么意思?審理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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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面或者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將聽取的意見記錄在案。因當事人原因不能聽取意見的,可以書面審理。
書面審理是一種審判方式,指的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不直接傳喚訴訟參與人到庭,也不對案情進行直接調查,而是僅基于當事人提交的上訴狀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判決或裁定。
這種方式適用于案件事實清楚的情況,(事實清楚是指上訴人上訴的事實和證據(jù)與被上訴人的答辯中提出的事實與證據(jù)基本一致,事實情況在案卷中反映基本清楚)可以避免開庭審理的麻煩和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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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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