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 20X1年11月20 只,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當日采用賒銷方式銷售甲產(chǎn) 品30件,價款30000元,增值稅4800元,該批產(chǎn)品成本22000元;現(xiàn)金折扣(合同約定按照不含增值稅的價款計算)的條件為“2/30,1/60,n/90” ,甲公司 估計乙公司能夠在12月20日之前付款,取得現(xiàn)金折扣600元,確認營業(yè)收入 29400元;當日,甲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乙公司收到商品。 2)20X1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貨款;甲公司與乙公司溝通后,估計乙公司能夠在20X2年1月20日前支付貨款,只能取得300元現(xiàn)金折扣;甲公司調增營業(yè)收入300元。 3) 20X2年1月1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貨款 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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