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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的第(2)不是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賬面1800,計稅基礎1700)嗎?為什么不用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第(3)計稅基礎怎么是3000?而不是2800?稅法不是不認可公允價值變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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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2:不是的,1700是賬面價值(這個并不是計稅基礎),可收回金額是1800,由于賬面價值小于可收回金額,不需要計提減值,已經計提的減值也不能轉回,也就是說對于這個差額,不需要編制會計分錄。對于此前已經計提的減值準備200,它一般確實是產生了暫時性差異,但是這個暫時性差異在此前期間就已經確認遞延所得稅了的,在本期不需要再對其進行處理。
事項3:計稅基礎確實等于最初的成本,即2800,答案解析中并沒有說它的計稅基礎是3000.
祝您學習愉快!
03/2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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